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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妥善处理三大纠纷保稳定

作者:朱回香  发布时间:2010-05-06 09:53:27 打印 字号: | |

     为处理好当前农村不断增多而诉至该院的土地、山林纠纷,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今年以来,兴安县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山林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多发挥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作用。山林纠纷发生在最基层,许多纠纷的产生,并不是群众、村组间有多深的怨仇、矛盾,而有可能仅仅是为了一点点小事而引起的。当地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是最了解和清楚纠纷起因的,所以多发挥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多考虑历史与现实的统一。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时,充分考虑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性,不能单纯强调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是基础,对符合农村实际、符合情理的事实进行充分考虑,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强调历史,不注重现实,不行;只注重现实,不尊重历史,也不行。尊重历史,就是要对引起争议的历史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哪些是可以依据的,哪些是不能依据的,都应该有十分明确的判断。但是尊重历史又不能割断现实,要充分考虑现实的因素,这样才能对争议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三、多与群众交流,做好思想工作。做好思想工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深入山林土地纠纷的发生地,做好纠纷双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广泛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他们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实事求是地协商解决好纠纷。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该院还注意延伸审判职能,最大限度的促使土地山林纠纷行政案件的和谐处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将判后释法作为案件审结的必经程序和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基础工作。在宣告判决的同时,承办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当事人为什么维持,或撤销,或变更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详细解答当事人的疑虑。对案件涉及政府的,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使其认真及时履行职责,提醒应注意事项,尽量避免矛盾纠纷的再次发生。

来源:广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吴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