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行政审判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定团结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行多项新措施:
一是对大案要案做到主动汇报。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感与责任心,对于涉及群体性的、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特别是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土地确权、林地确权案件,在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的同时,主动向院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及时化解纷争,消除隐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二是注重诉讼协调。在行政诉讼中,采取庭前协调、庭中协调和庭后协调的方式。对疑难、矛盾激化案件,采取“背靠背”方法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说理析法,分清责任,指出各方当事人将诉讼进行下去可能面临的风险负担,让当事人明了法理,知晓是非,让当事人自主自愿进行利益衡量。促进"合意和解"协议的达成。针对"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类别案件采取诉讼协调方式处理,引导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互让互谅,就争议的事实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改进行政审判作风,增强行政诉讼的亲和力。在行政诉讼中注重说理释法,对于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帮助,引导他们参与诉讼。选择典型行政案件进农村、社区公开开庭审理,起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是广泛纳谏。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围绕行政审判工作如何进一步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广泛征求了工商局、劳动局等行政执法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有针对性地改进行政审判工作。
此外,该庭还深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宣讲行政诉讼法律知识,进行专项执法培训,通过个案分析、法制座谈、业务培训等方式,积极帮助行政机关审查执法问题,并就普遍性存在的问题以司法建议等形式与行政机关沟通,促使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依法行政。从根源上杜绝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失公平”的行为,有效减少了行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