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兴安县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宣判县森林公安原民警李雪明故意杀人一案。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2008年2月17日,李雪明因县林业局“优化组合、竞聘上岗、双向选择”未能如已之愿,怀疑是县林业局局长秦跃翔从中作梗,下午17时30分左右,李雪明持配发的七七式手枪突然冲进会议室,开枪击中正在主持会议的秦跃翔头部,在场人员当即将其制服。秦跃翔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终因头部受伤导致颅脑损伤过重,28天后死亡。
李雪明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21日,李雪明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