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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作者:伍江平  发布时间:2010-06-24 16:51:54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案件当事人;

2.存在因当事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埏难以执行的可能;

3.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财产保全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账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账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账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己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供完毕;

3.有效的担保材料

三、诉前财科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向法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及财产价值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所涉及财产价值作为担保物。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原件、车船使用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物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3.担保人为企业法人公司的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应提供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者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

4.当事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的,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吴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