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外逃九年,在兴安有较大影响的蒋代福故意伤害一案,6月24日,我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蒋代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1年9月2日,被告人蒋代福、胞兄蒋代雄(主犯,已被判刑)因田埂与他人发生矛盾,蒋代雄用刀杀伤唐厚贵父子二人,被告人蒋代福在一旁用拳头殴打唐厚贵父子二人。随后蒋代福外逃一直下落不明。2010年3 月8日,蒋代福在法律的感召下,到兴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经我院开庭审理认为:蒋代福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且确有悔罪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