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我院刑事审判庭认定李明岗犯失火罪,依法判处有期陡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2月10日,71岁高龄的李明岗老人到自家责任山炼山烧地,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24。6公倾。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李明岗的行为触犯《刑法》115条第二款,构成失火罪。李明岗认罪态度好,且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