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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随想
作者:吴辉  发布时间:2010-08-02 16:45:32 打印 字号: | |

      记得1985年考进法院,报读全国法院干部法律业余大学。学习的第一课程就是《法学基础理论》。全新的法学知识使我开阔了视野,初识了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价值,懂得了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的区别,明白了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专政工具。从此,一个血气方刚的初生牛犊定下远大的理想:学好法律、用好法律,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添砖加瓦,奉献自己的一生。


      25年来的司法实践,磨历了我的人生,锻炼了我的意志,丰富了我的思想,也提高了我的认识、增强了我的能力。


      法产生的根源究尽是什么呢?当然这有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等等诸多因素。但是,人类毕尽先于“法”生活在这个星球之上,社会的形成毕尽是在人类之间相互产生需要或者是拥有一定财富的人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之后,因而才有了社会也才产生了纯粹意义上的法,有了法才是一个真正意义的社会。 那么在“法”产生之前,人类是靠什么去约束自己,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稳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呢?禁忌、图腾、崇拜、复仇、氏族习惯当然是人们长期对自然的认识,为适应生产生活的需要而逐步形成、遵从的社会规范,但是它的产生起源在哪里?最初的本质是什么?


      分析人类产生的初始,无不以个体的人的自我保护、自我存在、自我利益为前提或中心。因而,窃以为:法产生的最初根源是原始社会个体的人在蒙昧、野蛮时代为了自身的生存而向其他人要求不侵犯本人利益的一种愿望和要求。这是一个历史的漫长的过程。逐渐在原始部落内部、部落与部落之间形成原始习性、习惯,并演变为行为规范。


      既然法是从维护个体利益需要而产生的。那么在今天,一切法的制定、遵守、实施、执行、司法过程中亦应以个体的人为中心、以个体的人为本位,既现在所说的“以人为本”。尽社会的全部职能、倾国家的所有机器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完全的实现。这种权利既包括自然属性的人的权利也包括社会属性的人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社会的进程中,由于立法的相对独立性、高度集中性,权力垄断性以及缺乏民主性的做法,往往不能直接反映全体公众的意志。因而,个体的人的权力也就得不到完全的保护。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也就不能完全平等的通过程序上升为法律,上升为法律的只能是掌握政权的为自己需要那一部分人的意志,也就是习惯上称之为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居于经济上、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强硬的把自己的即所谓的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社会公众意志,并奉为“法律”。但是,现阶段的众多国家即无压迫又无阶级之分,宣称人人都是社会的、国家的主人。既然是主人,那么法律就应当基于主人的需要平等的反映每一个主人翁的意志。而现实中法律反映的仍就是上层建筑的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这种意志要求公众去遵守,否则就将成为专政工具镇压的对象。在此问题上我把它缩小到一个县举一个例子。政府首长外出取经感受颇多,回来后也想搞出一点政绩,连夜召开X联席会议出台了新政策,要搞“景观农业”以拉动经济增长点,规定沿主要公路的农田必须种植XX水果、XX疏菜,否则收回土地承包权或调换给他人使用。农民兄弟肯定不同意了,几十年的土地承包制讲变就变,我们还有不有自主经营权?还让不让我们生活?农民朋友找政府看上级文件,答曰:你们不懂政策,你们有什么权利看文件。农民连牵涉到自己生产生活的知情权都没有,还谈什么把意志上升法律,把愿望变成政策。农民吗,还不就是脚下的一只蚂蚁。 在这里政策的制定程序显然是有问题的。直接的?间接的?广泛的征求社会民众的意愿?是不是搞一下形式上的听证?这都涉及到民众的民主权力问题。


       民主与法制,其实也就是为确保个体的人的权利而经社会公众争取、统治者认可的一种机制。所谓“民主”其本意指人民的权力,就是人民在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自己当家作主;其实质是国家政权的基础,是一种集体领导权力。这种权力也可以说是作为自然人参预社会活动应当享有的权力。因而,理应得到法制的保障。而所谓“法制”是把全民的共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和制度,用以规范社会公众的行为,通过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各种形式保障的 “民主” 实现。 


      就我国所处的初级阶段来说,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形式、体现、保障,从而构成完整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然而,每天电视报刊传播的信息、公众茶余饭后的闲谈,人们又不时得知一些民主与法制难以协调的事例。如曾在中央电视一台热播的电视连续剧《至高利益》有一情节对此很有嘲讽的意思。走马上任的市长助理是一位现代高知,一心报国,在其联系的一个生产落后经济贫困的三万人口的小镇要推行依法治镇,按照《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行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否定了组织事先内部确定表面选举投票走过场的钦定人选,结果村民通过现场直接投票“民主”选举出来的尽然是一个有钞票拉选票的算命先生,由于无能管理一片混乱,导致宗族势力抬头,最后“民主”失败。这不得不说是对现今民主的一种讽剌。


   在当今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地方群众生活在最低保障线以下,文化落后、经济不发达、整体素质低下,他们还在为解决温饱问题而挣扎,谈民主讲法制显然不那么贴切实际。讲得难听一点,只要有奶就是娘,只要给钱我就投你一票,在这里民主与法制不值一元钱。而在沿海发达地区,一边是公众强烈要求建全法制保障民主,一边是作为上层建筑一份子的领导公然蔑视民主、肆无忌惮的抵损破坏法制。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唯我独尊。近几年揪出来的贪官污吏有哪一个不是“我即法律、我即政策”的独裁者。据闻某单位连续二次推荐一位年青同志作为副职领导候选人,组织部门两次到单位考核该同志都得到98%满意票。但是在X长联席会上讨论时,关键人物一句话,另行推举一满意票未过五分之一的人担任了副职领导。我即组织,在当地影响很坏。民众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乃是一句空话。这可以说都是因为民众的民主权力得不到实现、社会的监督权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经济落后、民众素质低下的地区和部门,讲民主不如强调法制,用强制的手段予以治理,治“乱世”用重典;而在经济发达、民众素质高的地区,机关、企业、个体的人都希望走上法治的轨道,在强调法制的同时不如给民众多一些民主,其中包括重要的社会监督权,当然这也是社会民众的义务。                                                             法制是否完善,我以为很重要的一点是看法律监督是否完备。这里所说的法律监督是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它是指国家机关、政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新闻媒介、社会舆论等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其目的是确保法律的实现、维护法制的统一、防止权力滥用。


       从上述分析,我以为现今的我国,最急需、最重要的,也应当得到最重视的监督主体是大众传播媒体、社会组织、公民和社会舆论。因为他们处于不能或不敢的弱势。但是,应当明确,这些主体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法定的义务。不能有超法律以外的特权。 最急需、最重要的,也是社会公众最关心的监督客体是国家权力掌握者(党政机关、执法部门、金融系统、管理单位及个人)的行为,并且不仅仅是社会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取信于民。 法律监督的关键是监督权的行使能否得到保障和实现。人们常说“社会舆论”就是实现监督的一种有效途径,从某一角度而言,无职无权的监督主体的正确监督能否得到保障或者说能否被采信才是最为重要的,这也是社会进步、民主、实现依法治理的标志之一,否则不过是一纸空文。纵观我们的现实生活这样的情况随处可见、比比皆是。又以《至高利益》电视剧为例,被各级官吏称之为“大老板”的省委书记,十五年前投资数百亿人民币建造了一个“国际工业园区”。作为政绩他由一名市委书记一跃当上省委书记。“大老板”也自以为是、踌躇满志,我的功劳大大有。其实园区竣工之日就是老百姓的受苦之时,由于园区工业垃圾污染严重,导致下游数百万人民群众十五年饮水困难。民众苦不堪言,人微言轻,告状无门,此谓监督无路;社会舆论纷纷、奋力抨击,但山高皇帝远,“大老板”听不到规劝之语,此谓监督无效;新闻媒介作为党的喉舌,心有余而力不足,此谓监督不能;虽然沿江的各级官吏都清楚明白,但谁也不敢向“大老板”诤谏,怕讲了实话乌纱不保,此谓下级监督上级??不敢;而省委的同僚们有的等着看笑话、有的怕牵涉受影响不愿讲实话,此谓监督不力。试想,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监督“大老板”,讲当权者的“坏”话,损当权者的形象,我想就是借一颗老虎胆给你,你也不敢行使自己本应享有的权力,否则还不是吃不了兜着走? 上述讲的是对掌权者个人的监督问题,接着想谈一谈社会对职能部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不可理解的现象。概括的说有这样一种怪现象:民众常常以上访、举报、状告等形式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贪赃枉法、循私舞弊、欺压百姓,以申张自己受到的不平对待。当然多数违规违法的个人行为是以合法的单位名义出现,但民众认的是公章告的只能是单位。这时职能部门往往采取各种办法、通过多种途径奉劝民众息事宁人。如有的采取强制性手段,打击、报复、压制;有的采取怀柔政策,让利、出钱、提供优惠条件引诱,尽一切可能阻止和防止民众上访,严防把所谓的“事态扩大”。其实民众正当的上访行为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即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是督促职能部门改进工作方法更好地为民服务。根本无需兴师动众、三人成虎。只要依法行使职权,民众的监督行为有什么可怕的呢?这只能说明职能行为中确实存在“猫腻”。 这说的是单位“怕”民众监督。其实“大”单位也怕“小”单位监督的,只是因为体制问题而监督不能罢了。我曾道听途说过一个真实的故事:一级纪委接到举报到一企业检查,不管三七二十一首先查封该单位的账户,划走近20万元到纪委户头。后经过数月的审查,单位和领导都无任何问题,负责人心里极不平衡,被不明不白的审查不算,还被不明不白的划走20万元,往上告他娘去。可想想,谁敢告纪委,这不是自己找罪受吗?真的较起劲来,纪委随便找个茬子够你吃几年的,这年头哪个部门、单位真没有一点点问题。纪委也清楚,好言好语安抚并及时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单位负责人是清政廉洁的好干部。20万元只字未提,至今四年多了也未见退给企业。小单位的积累就这么不了了之。谁敢监督?某部门因工作需要任命一批干部,因未“表示”,一年多了组织部门也未予任命。谁来监督?新闻媒体想监督,可据说央视《焦点访谈》拍摄的节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内容无法与观众见面,这里面又有谁敢来监督?


       监督权究尽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最能体现民众的意愿。就我们工作生活在基层的同志得知的情况而言,民众最希望的那就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那些官僚分子、腐败分子的行为,公开于民众的眼皮之下,然后锄恶务尽、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民众一定会大声称好、拍手称快。这涉及到体制问题和法制环境问题。


    实现依法治国,全社会公民都能自觉的遵守法律是一个重要环节,否则法制就不完善。守法是公正执法的社会保障,是法律执行的客观基础。而要严格、模范、认真、自觉的守法,其前提是全民法律意识得以增强。如今,国家已通过“五五”普法阶段,领导干部、普通百姓都投入到学法的热潮当中,这是喜事、好事。然而细仔观察,我们会发现百姓学法是自觉的,但常常是为了一事一问;领导干部学法是被动的,纯粹是为了应付考试,就算是考试也常常请秘书代笔。这样的领导能有多少法律基本常识,歪嘴巴和尚还能念出正经来?我看未必。如某县政府领导只要开会准备决策和行文,就必定“通知”法院派员参加。从法治角度而言这是好事,但却行政与司法职能不分;从领导本身而言这是心虚胆怯。总的表现是不懂法。这样的干部还能做到依法行政?我看未必。否则就不会出现政府领导要求法院马上停止案件审理、及时到政府汇报案情的现代笑话了;也就不会出现警察闯入民宅抓原配夫妻看“C”片的陋柄了;也就不会出现公然张贴小偷照片于商场门外侵犯人格权的范例了。 守法不但要求民众模范做到,我看首先要求从国家职能机关严格做起,这也是法治的其本要求。所谓守法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社会成员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它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方式。


    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曾听老师提到“法治边界”一词。对于民??法不禁则自由;对于官??法不允则不得为。深为称赞。   我认为这是对“民”与“官”守法行为的一种最基本要求。法律对“民”没有制定禁止性规范的,民当然可为之;法律对“官”明示不得为的规范,官当然不可为之。但是,说得好不如有的人做得“好”。《广西政法报》曾报一则消息,一男一女两大学生外出旅游为节约住宿费用而订住一个标准间,虽两人相安无事各睡一床,但深夜警察以嫖宿为由破门强行将二位大学生带至警局,以违反《治管理处罚条例》为由处以罚款拘留。二位大学生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试问:国家哪条法律规定异性不得同住一间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在为“法”了)又有哪一条男女同宿就是嫖宿,就应当处罚?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既然法不禁止,二大学生当然可为之(道德、学生规则不在此列);警察当然不得为之。 类似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做到法不禁民自由、法不允官不为呢?因此,我常想:开展普法教育无需追求“高、大、全”,首先要求当官的、为民的学好法的基础——《法理学》,切实提高法治思想。当官的勇于接受监督、为民的严格遵守法律,让我们的国家早日走上法治的轨道。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