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在全面推进“审判质量效率年”活动中,积极探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优化案件审限管理的方式方法,切实把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作为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抓牢、抓实。
一是强化措施,严格审限要求目标。制定了兴安法院有关审限的《内部管理规定》,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要求。如对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均制定了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的审限规定,明确要求办案法官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必须在本院要求的期间内结案,否则将给予扣减办公办案经费的经济处罚。
二是强化责任,不断提高审限意识。明确规定主办法官对个案审限负责;庭长是本部门审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部门法官在要求期限内结案的监督职责,并对分管院领导负责。超过要求的期限结案的,要承担相任的经济责任。同时,院长经常在各种会议上反复强调审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每一位法官必须增强审限意识,不能仅满足于不超过法定的审限结案,更要积极主动地克服主、客观存在的困难,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前结案,努力把提高办案效率与为民司法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三是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审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兴安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要求各业务庭必须严格执行案件的受理立案、排期开庭、合议庭评议、裁判文书签发与送达、卷宗整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各项规定,务必达到审判流程环环紧扣、相接,杜绝延期拖沓的现象。如确有重大事项需要变换审理程序或延长审限,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院长汇报请示,并按程序严格审批,坚决杜绝违法超审限的事件发生。
四是强化监督,确保审限管理工作质量。审限管理监督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即将到期的案件由立案庭根据《兴安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向承办案件的业务庭或承办法官发出《催办通知书》进行催办,或报分管副院长进行督办。审限问题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凡无正当理由造成超审限的,将取消该承办法官及所在业务庭的年终评优资格。同时,对本院审限规定的执行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跟踪检查,并不定期的将全院执行情况向院党组汇报并向全院通报。通过强化审限管理工作的监督,保证了每件案件均能在本院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促进审限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是强化服务,优先为审限管理工作提供条件。为切实提高审判效率,兴安法院为审限管理工作大开绿灯,分管副院长签发法律文书做到及时迅速,文印缮打保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法警协助送达法律文书准确高效,司法政务确保计算机运转良好。同时规定每周四是例行的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时间,如果业务部门因案件特殊需要提前开会讨论,院长随时组织召开审委会研究,加班加点也属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