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体现“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精神,坚持以发展大局为重,从和谐稳定出发,慎重扎实做好行政审判工作,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在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着重维护行政机关权威,化解官民矛盾,促进依法行政,促进“官民和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一是院党组重视行政审判工作。从人力、物力加强行政审判庭建设。同时反复强调行政案件的审理必须注重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必须注重与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绝不允许坐堂办案、孤立办案、就案办案。要确保每一个行政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二是院领导注意身先士卒,率先垂范。经常携同合议庭成员深入到引发争执的山林土地纠纷现场进行勘查,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相关证人等到现场“指点江山”,阐明意见和理由,并结合实际情况释法明理,详细讲解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具体规定,适时开展教育劝导的工作,力求各方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心服口服。三是院长、分管副院长亲自指导案件主办人如何开展行政审判协调工作,指导主办法官如何平衡各方面的关系。遇有重大案件还亲自出面协调,分管副院长参与组成合议庭,亲自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及时组织群众与政府部门协调沟通。确保行政审判工作中“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落实到位。四是在审理“三大纠纷”案件中,兴安法院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积极运用行政、法律、政策、教育手段,深入向当事人及群众做工作,多方面、多渠道地化解行政纠纷,以深入全面到位的释法说理工作,依法主动维护正常的行政执法秩序和权威,努力解决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消除群众不满情绪,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010年上半年,兴安法院共受理山林、土地、水利等行政案件17件,审结10件,结案率为59%。其中判决维持政府处理决定的9件,依法撤销政府处理决定的1件。维持政府处理决定的案件达到了90%。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较好地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行政机关权威结合起来,促进了兴安县经济快速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