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的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5、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6、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7、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9、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己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起诉的条件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告诉的;
2、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起诉状正本和副本
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2、起诉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的份数相同。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自诉人系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资料。
(2)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己达到法定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
(3)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己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4)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3、自诉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料证明
(1)自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诉人应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诉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
(3)被告人是单位的,自诉人应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
4、送达地址明确书
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备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