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广西区高级法院对预备法官培训的实习要求,去年4月至12月,我先后到我院的立案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溶江人民法庭等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实习,这一过程让我感受到了基层法官的辛苦不易,当然也体会到了司法为民的快乐,也有对法律在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困惑。
清水水中推车
去年11月中旬的一天,我随溶江中心人民法庭龚庭长及陆副庭长下乡送达一件借款合同纠纷的诉状副本,是到严关镇一个叫做清水的村子。该村较偏远,路上坑坑洼洼,还需过几渡河水才能到达目的地。那里所谓的几渡河水因为水流不宽都是没架桥的,村民们都是踏着露出河面的大石头过河的,在经过其中的一渡河时,因警车后轮陷入泥里造成车子死火无法发动,我们只有下水推车。清水村的水真是清澈见底,如果是夏天当然没说的,下水推个车就当消暑了,但现在已入冬,而且那天正好是寒潮来袭,只有摄氏3度,寒风凛冽,穿着棉衣都冷飕飕的,别说脱掉裤子只穿条薄薄的内裤下水推车了,那可真叫一个冷啊!我们几人鼓起勇气脱下裤子下到冰冷的水里,卯足劲用力推,在水里受不了又上岸暖和一下,稍微缓和一点再下水,如此几次三番终于把车推上岸发动了。还好此后的几渡河都没出现这样的情况,要不我们几人回来可能都得重感冒了。此后又颠簸两个多小时终于来到村子里,在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并向其阐明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后,我们才返程。
感想:今天终于体会到基层法官的辛苦,原来在学校时总觉得法官是一项神圣的职业,严肃地敲响法槌,在法庭上聆听当事双方的举证质证,没想到在办案过程中还有这么多的艰辛。
锦旗:包拯在世 主持公正
这也是在溶江中心人民法庭的一个案件。原告蒋光辉诉被告兴安县溶江镇司门村委石山脚村一队二组土地承包纠纷一案,该案在2008年就已判决,一审时办案法官凭借一份承包合同复印件就判决被告败诉,结果对被告很不利,被告不服后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在重审该案过程中,被告兴安县溶江镇司门村委石山脚村一队二组的村民情绪激动,认为法院仅凭一份承包合同复印件就作出判决,司法不公,一再扬言要到南宁、北京上访。主办该案的溶江法庭龚庭长在开庭及调查取证过程中多次向当事人阐明法律规定,希望他们稳定情绪,不要作出不理智的举动。经过开庭质证及庭后的调查取证,合议庭作出判决认为原告仅提供一份承包合同的复印件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该案判决后,被告在领取判决书的当天在法庭门口燃放了大串鞭炮,并赠送了一面锦旗:包拯在世,主持公正。
感想:当时我在现场也觉得热血沸腾,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只有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依法判案,才能得到老百姓的尊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是否合法?
实习期间在做事的空闲经常看看审判人员的判决书,学习如何书写严谨的法律文书。在审监庭实习期间,翻看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书,发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竟然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当时很诧异。因为就我所学的知识,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系精神抚慰金,但根据后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已经被认定为物质损失赔偿,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理当适用人身司法解释,这样就应当支持当事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但为何实践中却正好相反呢?请教周围资深的审判员,都回答系因为最高院领导的一个讲话。上网查了一下相关的内容,最高院姜兴长副院长在2006年全国第五次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确定附带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该讲话作出后,作为各地高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一个精神,对受害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的附带民事诉讼均不再支持。在实践中这种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做法导致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很大。比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肇事者需承担刑事责任,则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无需赔偿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结束后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死亡赔偿金;而如果该肇事者的肇事行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其在单独的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甚至包括精神抚慰金,而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往往是损失的大头。再比如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无需承担死亡赔偿金,则受害人家属得到的也就是丧葬费、误工费等微乎其微的赔偿了。这必然造成大量受害人的缠诉上访。那天在立案庭就曾见到一个当事人在刑事附带民事中因其死亡赔偿金未获支持要求找院长,因为以“讲话”作为法律依据,怎么可能令当事人息诉服判?
感想:目前,立法与司法越来越能充分地体现人文关怀,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趋势。我国司法也越来越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以人为本”。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人格权益及其亲属人格权利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是民事案件中所受伤害无法比拟的。关于死亡赔偿金,无论是以物质损失予以赔付,还是作为精神损失进行判赔,都是象征性地体现一种司法的公正。希望我国能尽早改变这种不公正的司法现象。
在未培训前,一直系作为书记员听从审判员的指导做些协助处理案件的工作,而在这八个月的实习期间,把自己放在审判员的角度来审查案件,角度不一样了,感想也不同。在这八个月的时间里,我感受到了审判员的苦与乐,也感受到了法律的现实困惑。希望我国的法制环境能得到进一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