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1日,兴安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赵绍佃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判处被告人赵腾飞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这是兴安法院首次适用量刑规范化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处以刑罚。
赵绍佃,男,现年36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全州人。
赵腾飞,男,现年17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全州人。
2010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赵腾飞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赵绍佃,在国道322线兴安县严关镇上马石路段通过摩托车将蒋祥敏驾驶的拖拉机逼停,然后赵绍佃手持一把长刀与赵腾飞一起威胁拖拉机驾驶员蒋祥敏不要动,将蒋祥敏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一部大显手机抢走。拖拉机上还搭乘有文辉龙、蒋祥军、黄仲恒三人,三人见赵绍佃、赵腾飞二人如此嚣张,二个人竟敢向四个人下手抢东西,于是立即冲上去共同将二人抓获,赵绍佃、赵腾飞二人慌忙反抗,赵绍佃挥舞长刀,将文辉龙左手环指和中指割伤。但最终二人被制服擒获。
经鉴定,被抢的大显手机价值350元;文辉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兴安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兴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绍佃、赵腾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赵绍佃、赵腾飞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被告人赵腾飞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绍佃、赵腾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绍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赵腾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