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兴安法院宣判了一起因老婆与人打牌起争执、老公助拳竟持刀捅人,结果双双被判刑并共同赔偿受害人57000元的案件。
蒋铁,男,现年26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兴安县湘漓镇普头村委大瑶冲村人。
何佩莲,女,现年2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兴安县严关镇杉树村委寨背村人。
2010年4月7日晚11时许,何佩莲与唐全荣等人在兴安镇菜市旁边的康记米粉店二楼的棋牌社打牌玩耍,为刺激好玩双方约定要小赌几十元钱。双方越打越投入,越投入就越计较,双方话语火药味越来越浓,言语不合间,就产生了矛盾。何佩莲要求唐全荣支付上一局所欠的26元,唐全荣不肯,何佩莲便气呼呼地打电话叫其丈夫蒋铁过来帮忙。蒋铁接电话后就伙同其朋友“宝宝”(在逃)赶过来,与唐全荣及其妻子王运连争吵起来,越讲越气双方就大打出手。何佩莲趁蒋铁殴打唐全荣时扑上前用拳头也对唐全荣进行殴打,之后还顺手操起旁力的板凳抡向王运连,将王运连打伤。双方扭成一团,打斗进一步升级,蒋铁拿过一把卡刀对着唐全荣就捅过去,将唐全荣捅伤。经法医鉴定,唐全荣伤势程度为重伤,王运连伤势程度为轻微伤。
第二天,蒋铁与何佩莲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 2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21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蒋铁、何佩莲犯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蒋铁、何佩莲与受害人唐全荣、王运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7000元。受害人唐全荣、王运连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兴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铁、何佩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蒋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佩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铁、何佩莲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遂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何佩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