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8日,兴安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被告人仅抢劫22元,但却换来十一年牢狱之灾的案件。
2010年4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唐小勇乘坐从全州至兴安的客车(桂H31427)行至兴安县城运管所附近时,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邻座的乘客梁祥生裤子口袋划破并盗出现金22元,随即被失主梁祥生发现并要其退回被盗钱款,被告人唐小勇拒绝后二人互相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唐小勇从包内掏出卡刀对抗,将梁祥生手指及乘客王燕群额部刺伤,随后被告人唐小勇被梁祥生等人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王燕群损伤程度为轻伤,受害人梁祥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兴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被发现后为窝藏赃款,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梁祥生轻微伤、王燕群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小勇在正在运行的客车内实施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凶器暴力抗拒抓捕,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被告人唐小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唐小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抢劫22元,却换来11年牢狱之灾,对于不久前刚满35岁的唐小勇来说,确实是晴天霹雳。这笔“赔本的买卖”“赔”掉的不仅是11年的牢狱之灾,更是自己的大好前程。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不仅断送了自己正当壮年的人生,更给自己的亲人,给被害人造成了难以磨灭的痛苦。同时,这也给了那些抱有侥幸心理、妄图通过暴力逃过法律制裁的人以深刻的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