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行车,谨慎驾驶,是对每一个驾驶员的最基本要求.稍不注意,交通事故就会在一瞬间发生,结果给别人给自己带来巨大损失,甚至造成无法弥补的人生悲剧.
2010年11月3日上午10时左右,因兴安县大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桂CL0287-桂H0268挂大型拖挂车急需修理,大平运输公司聘请的司机石一先就驾驶桂CL0287-桂H0268挂大型拖挂车到兴安县通达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石一先在倒车进入兴安县城西环路通达汽车修理厂时,不慎将正在为别人修车的张学生撞倒碾压,造成张学生下腹、盆腔等部位受伤。发现撞了人,石一先立时傻了眼,待清醒过来后,急忙打电话报警。随后,张学生立即被送往兴安县医院抢救,之后又转兴安界首骨伤科医院医治,因伤势过重,张学生于第二天下午15时死亡,其间共花去医疗费22917.18元。
2010年12月1日,石一先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兴安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3月4日,兴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3月18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石一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另审理查明,兴安县大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桂CL0287货车和桂H0268挂车的车主,均于2009年12月11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最高赔偿限额均为20万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张学生家属要求石一先、兴安县大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损失,双方多次协商均无结果,且矛盾越闹越大.
2011年3月7日,张学生的父母张路明、唐林林一纸诉状将石一先、兴安县大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96980.18元。
兴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主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主办法官因势利导,找准诉求差距,化解矛盾纠纷,为双方当事人深入分析利弊,以情说法,以理释法,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路明、唐林林经济损失24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0元,合计330000元;该款在2011年5月15日前付清;
二、原告张路明、唐林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再追究兴安县大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的责任;
三、被告兴安县大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索赔;
四、案件受理费3627元(已减半),被告兴安县大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