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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畅通绿色通道,为民解忧
作者:龚亚明 周妮  发布时间:2011-05-13 08:45:1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兴安法院从细微处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加大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专门设立了“口头起诉”制度,规定那些文盲、半文盲、或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诉状有困难的、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和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口头起诉。法院立案人员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均可以给予口头立案。这一制度的制定,让不会写诉状的老百姓可以在该院及下属的基层法庭都能轻松享受到口头起诉立案的便利。

201156,原告胡某的父母以及被告冯某的父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起来到兴安县人民法院溶江法庭,请求法庭主持公道为他们解决纠纷。龚法官见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且和解决的意愿,于是决定依法为他们办理口头起诉。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在2010814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胡某(10岁)与被告冯某(13岁)一起到河边洗澡,在洗澡的过程中,被告冯某让站在桥上的原告胡某从桥上跳下河中,原告不愿意,于是被告就恐吓原告,如不从桥上跳下来就将其推下河里。原告见被告朝自己的方向走过来,惊慌失措,一不小心从桥上摔倒到河床的石头上,造成左股骨颈骨折。事后原告先被送到华江医院治疗,后转到兴安县医院治疗,最后转到界首骨伤科医院治疗。在界首骨伤科医院治疗过程中,先后进行了左股骨内固定手术和取出内固定手术,共花费医疗费大约4万元。现原告已出院,但今后仍需观察治疗。

龚法官听取了原被告的陈述后,从法律的角度、对整个案件的发生。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分析,首先指出原告胡某受伤属混合过错,原告受伤时只有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原告的父母)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职责,管教好孩子不让其在危险场所玩耍,有一定过错;其次原告胡某在冯某尚不足以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自身没有注意安全,因惊慌而跌落桥下,也有一定过错;再次冯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害胡某人身,但其有对胡某进行语言恐吓,并有付诸于行动的意思表示,与胡某不小心跌落桥下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过错。由于冯某尚未成年且无财产,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对龚法官的分析表示赞同,明确了各自的责任,考虑与原告的外祖父母是同村人,被告冯某的父亲向原告胡某的父母表示歉意,并主动提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胡某二监护人对被告表示谅解,并表示今后不再追究胡某及监护人的责任,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此次“口头诉讼,在不到一个小时内就事结了案,为当事人化解矛盾,解决了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促进社会主和谐。

来源:溶江法庭
责任编辑:黄侣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