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酒后违章驾车追尾,人伤车损后果自负
作者:蔡海英 黄侣松  发布时间:2011-08-01 08:23:58 打印 字号: | |

陆合生,全州县凤凰乡农民。20108413时许,陆合生喝了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沿省道303线由兴安县百里往石塘方向行驶。1330分,当陆合生行至27KM 800M地段时,与前车发生追尾,陆合生驾车撞向前方正常行驶的由唐书杰驾驶的桂C18195捷达轿车,造成了陆合生自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不久,交警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2010827,陆合生、唐书杰两人驾驶的车辆分别经桂林五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鉴定结论为:桂C18195轿车转向、行驶、制动、灯光系统合格,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前轮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2010831,兴安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陆合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唐书杰驾驶逾期年检的机动车辆,虽有违法行为,但与本次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陆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书杰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陆合生在兴安县界首骨科医院住院27天,支付医疗费32644元,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

20101013,陆合生一纸诉状将唐书杰诉至兴安县人民院,要求被告唐书杰赔偿医药费326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护理费2122元,误工费2473元,合计38319元的50%,即19159元。

法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当天,陆合生经兴安县界首骨科医院血液检测中心酒精定量检测,结论为:148mg/100L

兴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陆合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且未与被告唐书杰驾驶的桂C18195号捷达轿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撞击被告车辆,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唐书杰驾驶逾期年检的机动车辆,虽有违法行为,但与本次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陆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书杰无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由于被告唐书杰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原告陆合生要求被告唐书杰赔偿经济损失19159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陆合生的诉讼请求。

 陆合生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3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吴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