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打击犯罪,震慑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法守法,8月15日上午,兴安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唐X辉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X辉系兴安县兴安镇城郊福在村人,2012年11月唐X辉以兴安县双拥路移民安置点河滨东路及河滨西路工程承包人陈X不同意将部分土方工程转包给自己为由,组织几十人到该工地上采取手持石头、威胁施工车辆司机、不准其开车及用轿车阻拦施工车辆等手段,阻止工程队正常施工,导致当天该工程大量的机械设备、车辆、人员处于闲置状态,给该工程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由于本起案件涉案人员较多,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属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处理不好,势必影响我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为了公正有序地审理好案件,法院领导十分重视,要求刑事庭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克服一切困难,排除一切干扰,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实际行动全力支持全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给县委和全县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X辉聚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