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女孩,青春靓丽,天真而可爱,谁都不会想到把她和小偷划上等号。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个少女,坐上了被告席上,等待她的将是八个月的铁窗岁月。
1995年出生的唐某珍系兴安县白石乡高圩村人,2012年6月唐某珍在兴安镇福在村张某英家中盗走现金2018元,同月唐某珍两次“光顾”张某英家中,第二次因被张某英当场发现而未能偷盗成功。
死性不改的唐某珍6月28日又窜至福在村的唐某秀家中盗走现金300余元,第二天又将唐某丽家中的760元现金盗走 。 俗话说事不过三,而唐某珍却一再流窜至福在村偷盗多次,偷盗金额达上千元。2012年7月的一天,当偷盗成功的唐某珍准备离开时被主人雷某英当场抓获。
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因被告人唐某珍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教育被告人唐某珍要加强法律学习,吸取教训,做一个自食其力、守法的人。
据此,兴安法院判处唐某珍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