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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三公开”扎实推进阳光司法
作者:文欢  发布时间:2013-09-05 09:17:2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兴安县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三公开”措施扎实推进阳光司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庭审公开。首先,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社会公众旁听,对旁听庭审不设置障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庭审观摩。其次,对地处偏远、当地影响广泛或者对青少年有教育意义的案件,该法院就积极组织到乡村、社区或学校进行巡回审判,并且要求每个审判员每年不少于两次巡回审判。再次,证据制度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精髓,要求证据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并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率。


       文书公开。以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为手段,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法官业务素养。该院充分利用法院网站设立的专门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不宜上网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以外,该法院指定专门人员管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个人信息进行模糊化技术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操作规程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


       审务公开。首先,在法院各办公室内张贴人民法庭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法庭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年度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以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其次,法庭“开庭排期牌”由室内迁移到审判庭外,更方便了当事人查询案件开庭时间安排,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有选择地旁听庭审。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唐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