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针对不同案件特点,巧用语言工具,将调解结案作为首选的结案方式,尽量将案件在调解中解决。一是对亲情、邻里等涉及公序良俗的案件,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尽量使用群众熟知的本地质朴语言,从双方当事人感情上的共鸣点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珍惜亲情、友情,促使矛盾化解。二是遇到当事人碍于情面不好收回过激语言的,法官能准确观察当事人双方的情绪,及时的巧搭台阶,合理调控现场气氛,把当事人说不出口的话说出来,促成双方握手言和。三是活用家常方言语。当事人双方多是普通群众,对于书面上的法律知识理解能力有限,法官能运用方言与当事人拉家常,缩短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深入浅出的解释法律规定,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而影响调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