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纪律作风建设,不断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和队伍战斗力,打造一支纪律作风优良的法院队伍,兴安法院强化纪律作风建设不放松,坚持“管理出效益”,“管理出战斗力”,抓管理,就是抓“规矩”,抓管理制度建设,整体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开展。
一是案件终审负责制,分为三类案件,第一类为审委会确定的案件由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审委会最后结论与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同意合议庭意见的负直接责任;审委会最后结论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与审委会最后结论一致的承担直接责任;合议庭形不成意见的,与审委会最后结论一致的承担直接责任,故意上交矛盾的主审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直接责任。第二类为合议庭确定的案件,主审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由审查、签发人承担领导责任。第三类为独任审理的案件,审判员承担直接责任,审查、签发人承担领导责任。 二是案卷评查机制,案卷评查办公室评查案卷后,将评查情况填入评查卡,经审委会上通报后,由审委会办公室将通报情况以检查指导卡的方式反馈到庭室及个人,要求限期纠正,对纠正不及时的,分管院长可以以督查卡的形式督查,纪检上可下发监察卡督查,若还不纠正的,取消评模评优资格。案卷评查每季度为一个周期。
三是诫勉谈话机制,对经过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经过督查卡、监察卡督查,审判人员仍不纠正的,由分管院长谈话诫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