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主题,以争创“无违法违纪法院”为目标,从抓案件质量和干警责任入手,采取四项措施,加强权力制约,完善各项监督与管理,构筑全方位反腐倡廉体系有新举。 一是出台《审限及审判流程监督管理办法》,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期限进行跟踪监督、督办,缩短办案周期,杜绝超审限、超执限。 二是健全案件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工作机制,规定评查范围、职责、部门、时间等,进一步规范了全院案件质量评查及报结归档工作,促进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三是定期对案件进行督查,督查重点为二审改判案件,通过督查人员初步审查,调卷审查,对所督查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进行回访等方式,查找出案件存在的问题。同时制定《案件督查责任追究办法》,将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与干警责任追究相结合。 四是探索案中监督工作机制,实行旁听制度。坚持院领导、纪检部门及审判监督庭每月不定期旁听相关案件的开庭,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纪执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对有关案件进行旁听,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广开渠道认真听取各方建议,接受社会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及时将苗头性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