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警车的管理和使用,解决私用警车、乱停乱放等非法驾驶警车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和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兴安法院严抓车辆管理采取多项措施。 一、坚持警车统一管理。全院所有司机和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派。所有车辆必须经办公室指派后方可出车,否则按私自出车严肃处理。 二、坚持专人专车管理。公务车辆实行一车一司机配置,司机要加强车辆维护,出车前要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确保出行安全;未经主管院长及办公室主任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三、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车人对司机和车辆负管理责任。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用车人不得诱劝司机饮酒,要教育司机安全驾驶。用车人如果迟归,要提前向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和车辆专管员报告。 四、严格依法行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司机不仅要珍爱自己的生命,珍爱自己的家庭,更要珍爱他人的生命,要依法行车,安全行车,严禁开特权车、“霸王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工作期间饮酒,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违章驾驶,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乱载。 五、严格用车报批制度。全院干警要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办法》,因公务到本市以外需要用车的,必须报院长批准办公室方可派车;干警遇特殊情况非公务用车的,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办公室方可派车;干警双休日、节假日因公或因私用车必须报院长批准办公室方可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