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在案卷的交卷、评查、归档三个阶段,分别结合不同阶段工作需要设置了“三个期限”,以严格卷宗管理。 一是对办案法官规定了20天的交卷期。案件结案后,要求主办法官及时组卷,并对卷宗进行初步审查,在结案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将卷宗移交审管办。 二是对审管办规定了一个月的评查期。案件移交审管办后,在交卷当月,由审管办组织,对照《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表》中列出的问题,对案件进行全面详细的评查审核。评查结果采取扣分制,评查不合格的,立即退回主办法官,并要求三天之内整改;经评查符合交卷要求的,及时移交档案室。 三是对档案室规定了最高三个月的归档期。对于当事人不上诉的案件,一般在案卷交档案室的次月由档案室完成归档工作;对于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案件,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将卷宗归档。 通过狠抓“三个期限”,不仅确保了卷宗及时归档,而且提高了卷宗和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