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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四个结合”加强立案调解工作
作者:唐艳丽  发布时间:2013-11-07 11:20:47 打印 字号: | |

   兴安法院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节约资源、促进和谐”为目标,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为契机,通过“四个结合”进一步加强立案调解工作,使一些简易纠纷得到迅速解决,一些涉稳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一是将立案调解与审判工作相结合。在立案中对争议不大、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同意立案调解的简易案件,不进入庭审程序,采取电话预约、上门调解等方式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同时,对通过立案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转入审理程序,避免“久调不审、久拖不决”的现象,真正使立案调解与审判工作相互衔接,相辅相成。 二是将立案调解与信访工作相结合。通过成立“三位一体”调解中心,大力推进各项调解措施,有效减少各种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把信访苗头扑灭在可控阶段。同时,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涉诉信访案件,向当事人充分阐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及依据,消解其心中疑虑,并对信访反映的合理诉求,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争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三是将立案调解与执行工作相结合。实行“立案—调解—立即执行”的工作模式,力求做到“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执行”,有力破解了“执行难”问题,缓解了执行压力,减小了执行阻力。同时,对强制执行的情况,实行执行立案前调解,最大可能争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消除其抵触情绪,化解对立状态,减少社会矛盾的滋生。 四是将立案调解与队伍建设相结合。要求调解中心树立窗口形象,对当事人主动接待,热情礼貌,提供方便,努力营造温馨祥和的调解氛围,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把化解矛盾纠纷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同时,加强立案调解人员业务技能的培养,提升群众工作技巧,确保工作高效、作风扎实,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调解队伍。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文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