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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规范授权委托诉讼行为
作者:韦林兵  发布时间:2013-11-08 15:06:01 打印 字号: | |
  兴安法院对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的授权委托立案、诉讼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采取了几项措施予以规范。 

 一是严格审查代理人身份及资格。实践中代理人代理诉讼全程而委托人自始至终不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或者仅有当事人口头授权,代理人自行填写授权委托书的情况比较普遍。对此该院要求立案、执行和各审判业务部门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名的真伪,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联系委托人,对代理人身份及授权事项予以确认;对于单位委托的,除单位公章外,还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对年事较高、行动不便的老人或残障人士,电话联系或上门听取意见以充分了解其真实意思;授权委托书有瑕疵的,指导其及时补正。 

 二是规范授权委托书各项内容。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授权委托书填写不完整、信息不全等情况,该院要求规范授权委托书填写,尤其是委托人及代理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委托人签字捺印、委托日期及权限等内容,都要求当事人完整填写,以保障诉讼及送达等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是要求明确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知道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如何规范填写,通常将代理权限写为“全权代理”、“代为诉讼”或“特别授权”等。对此该院要求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给予适当指导,在提交授权委托书时指导当事人规范填写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必要时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以防止诉讼程序出现纰漏和瑕疵。
来源:法警队
责任编辑:文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