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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提升审委会质效有新举
作者:唐艳丽  发布时间:2013-11-08 15:15:2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挥审委会职能作用,兴安法院通过强化四项措施,结合自身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大力提升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强化提前介入听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由合议庭提出拟交付审委会讨论案件申请,组织审委会成员旁听庭审过程,并于审委会召开三日前向审委会成员书面汇报诉讼双方当事人、案由、基本事实、证据认定及合议庭意见等情况,保障审委会会议质量,提高会议的效率。

二是强化公示回避制度。规定合议庭在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之前,及时告知当事人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可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要求审委会委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以此保证当事人正常和依法行使回避权。

三是强化会议公开程度。审委会认为合议庭认定事实不清的案件,可直接由若干委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在认定事实清楚后再提交给审委会讨论决定。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必要时让辩护人、代理人和双方当事人到会陈述、辨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进行听证质询。

四是强化保证集体智慧。成立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改变院长为审委会会议主持人的规定,主持人定期轮换,讨论案件发言顺序实行随机发言,克服盲目跟从和等级观念的弊端,要求各委员客观、独立、负责的发表意见,更好地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越性。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文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