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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发挥“三个优势” 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作者:唐艳丽  发布时间:2013-11-12 09:13:06 打印 字号: | |
  兴安法院民一庭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注重发挥法院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三大优势”,截至目前,民庭成功调解、撤诉多起案件,当事人无一涉访上诉,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发挥法院调解人员的专业优势。人民调解人员专业知识有限,调解的民事纠纷更多只限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简单的侵权赔偿等范围,并且更多的是以情理去说服。而法院审判人员一般都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背景和调解技能,有的曾经是优秀的律师或司法工作人员,这使得诉讼调解相对于人民调解具有更广的适用范围,能够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基础上,更多的依据法律法规,使调解更具说服力。 

 二是发挥民事调解书的效力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只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除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履行协议需到法院起诉。而法庭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法律文书约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立即申请执行,从而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发挥法庭调解的程序优势。一般民事案件的一审审限为六个月,有些案件由于案情复杂或者取证困难等原因还需要更长的时间,若不能及时得到处理,容易导致矛盾激化。而民事调解程序简便,若调解不成,及时转入审判程序,若调解成功,不仅可以避免当事人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还能节省费用,从而做到兼顾公正与效率,提高调解成功率,增加当事人满意度。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文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