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长期在外跑货,疲惫寂寞之余,一时经不住不法份子的诱惑,本想放松一下尝点甜头,不想吃到的却是苦果。近日,兴安法院宣判了一起假冒警察抓嫖罚款的团伙抢劫案,罗某、唐某、张某、何某、蒋某和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王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6月份,唐某(在逃)伙同罗某、何某、张某、王某商量后,决定在兴安县兴安镇三O九高速路口以开饭店为名,通过召集卖淫女引诱来饭店就餐的货车司机嫖娼,而后冒充警察或治安联防队员以“抓嫖罚款”的名义对司机进行敲诈,所得赃款平均分配。宁某、苏某、刘某(三人均在逃)、唐某、蒋某、唐某先后又加入该犯罪团伙。 唐某负责组织指挥及与罗某、唐某、唐某负责租房开饭店为团伙提供犯罪地;罗某、唐某、何某、张某、蒋某、唐某某、宁某负责具体实施向被害人索取财物;罗某负责指挥被害司机的倒车;唐某与唐某某负责管理赃款赃物及分配;王某负责疏通外部关系以确保犯罪团伙作案的安全;苏武忠、刘胜华负责饭店采买及驾驶摩托车逼迫被抢司机上高速公路以防其报案。该犯罪团伙先后召集唐某等7名卖淫女(另案处理)帮其引诱外地司机嫖娼;雇请三名服务员到其饭店负责司机就餐。 经审理查明该犯罪团伙具体实施的犯罪有五起,均是司机在饭店就餐时被买淫女引诱嫖娼,事后以唐某为首的多名被告人自称是警察或治安队人员,以“抓嫖罚款”的名义,对司机进行殴打并劫取其身上现金及财物。经统计,被抢劫人员达10余人,各被告人共抢劫现金13200元,抢得财物价值2600元。
兴安法院认为,罗某、唐某、何某、张某、蒋某、唐某伙同他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或治安联防队员以“抓嫖罚款”的名义,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中罗某、唐某、何某、张某实际参与抢劫各四次,何某实际参与抢劫三次,蒋利平实际参与抢劫一次;唐某实际参与抢劫一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王某没有具体参加实施抢劫行为,但是,其主观上具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且入了股并按股平均分得了赃款,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宣告缓刑。蒋某、唐某在抢劫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唐某退出了其参与抢劫所得的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追缴回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