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轻轻的杨某在2011年8月份刚刚组建了一个看似幸福小家庭,但是,由于其平日性格暴躁,习惯用暴力解决问题,最终让自己尝到了苦头。近日,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因改建工程承包与兴安县至界首镇二级公路一标段项目部经理陶某(在逃)存在矛盾。被告人杨某纠集40余人携带刀具等,与陶某纠集的30余人在高尚镇源河小学内发生械斗,导致对方参与人员熊某受伤。经鉴定,熊某受伤程序为轻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熊某的谅解,被害人熊某在法院判决之前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斗殴的地点在学校内,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被告人杨建宾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坦白自已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