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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显成效 拦路虎父子伤人获缓刑
作者:张依  发布时间:2013-11-21 17:56:13 打印 字号: | |

      广西兴安县一对父子二人平日游手好闲,妄想通过收取过路费的方式发家致富,最终接受了深刻的教训。近日,兴安县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7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蒋偶与父亲去杨雀村委刘家浪村村口找到被害人刘某要过路费,蒋某父亲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扭打中,被告人蒋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刘某胸腹部等全身多处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蒋某家属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96500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蒋某表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蒋某深刻反省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并表示认罪服法,今后一定脚踏实地从新做人。


      兴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蒋某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对被告人蒋某宣告缓刑。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吴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