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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判后释疑工作制度化

作者:韦林兵  发布时间:2013-11-26 15:23:54 打印 字号: | |
  兴安法院从加强案件审理效果出发,要求各业务庭各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坚持判后、执后释疑工作,将判后释疑工作制度化。

 一是严格管理,提高工作主动性。要求法官对每件判决案件的判后释疑工作都在宣判笔录中有所体现,随时负责接待和解答当事人对案件裁判后在审理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问。对于判后信访释疑,则由信访接待法官和原案件承办法官共同对当事人进行裁判释疑,讲明裁判程序的合法性和事件处理的公正性,以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履行裁判义务。审管办则将判前释法,判后、执后释疑纳入案件评查方案中,督促法官及时解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

 二是讲求方法,强化审判透明度。推行在判决书后增加附页,摘录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对案件的裁判依据予以说明,并将判后释疑的范围扩大到当事人的近亲属,向他们逐一释明裁判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条文,解答法律疑问,知晓裁判的理由。在增强审判透明度的同时,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

 三是注重语言,力求事了案结。要求法官将裁判者角色和说服者角色有机结合,用朴实的语言多解释判决、执行的依据和理由,让群众通过听得懂的语言,信得过的程序感受司法公正,提高服判息诉率、降低涉诉信访量。

 四是延伸职能,扩大释疑范围。释疑工作不仅限于判决宣判后,同时要求释疑工作贯穿整个审判过程。立案法官在立案时要细致的为当事人解释各种疑问,并及时发放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等一些诉讼文书;承办法官在庭前调解和庭前送达诉讼文书时,要耐心为当事人解释发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并告知其所涉及的法律条款,让当事人对自己的案情和结果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案件办结后,承办法官随时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文明性”三性原则,对当事人细心疏导,耐心解答,化矛盾纠纷于萌芽状态。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文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