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根据当事人隐私权容易在案件纠纷中暴露出来的特点,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受到当事人好评。
该院认为,隐私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权利,如果不慎泄露,轻者对当事人心理造成不良影响,重者甚至给当事人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如果保护不到位,就很难说得上服务到家。为此,该院专门制定了制度措施,要求主办人做到“四个一律”,切实加强对当事人因隐私权的保护。一是加强庭前审查。要求案件主办人员加强庭前审查,发现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时,要及时下发通知,安排法警做好值班工作,确保与案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旁听。二是送达时尽量送达当事人本人。除非涉私当事人明确指定代收人,法院所送法律文书一律送达案件双方当事人本人,防止隐私传播扩散。三是努力简化隐私事实。对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一律适用简化调解书格式,简化隐私部分事实。四是禁止以隐私案例为素材进行宣传。对涉及隐私案件,即使素材再好意义再深,未经当事人同意一律不得作为素材向媒体推荐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