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方便人民群众为根本出发点。从立案着手,简化立案手续,尽可能的为当事人创造便利条件,方便群众诉讼。
一是设置导诉台,配备专门导诉人员,做好诉讼指引、案件查询、法律咨询等辅助性工作,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信息公开服务。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或手续不全的,要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能够当场补齐的应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二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应在受理和应诉通知书中将审判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应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事实和法律依据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是依法不予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四是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办理制度,公开准予或不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认,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异议成立的,撒销并改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通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