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过程中汲取经验,创新总结,总结出了四种新办案方法及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用于审判。
一是在合法性审查时,要充分考虑现阶段政府各项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的选择和判断,防止因司法审查不当而影响应对措施的实效。
二是在个案裁判时,要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既要注意法条规定,又要考虑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对于那些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与上位法和法律原则不相抵触的应对举措,一般不作违法认定。
三是在审理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防止因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而严重影响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降低原有生活水平。
四是要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程序的全过程,把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衡量行政审判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