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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四项举措规范和整顿诉讼秩序
作者:韦林兵  发布时间:2013-12-04 11:11:07 打印 字号: | |
  为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兴安法院采取四项举措规范和整顿诉讼秩序,减少和防止不良代理、恶意代理等行为的发生。

 一、法官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明确告知当事人的出庭义务,促使当事人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是诉讼权利与义务,有效协同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纷争。

二、凡是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要求受委托人出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以及与当事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发现有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或冒充律师从事诉讼代理的,当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查处,净化诉讼代理环境。

三、庭审前明确告知代理律师要配合法院的调解活动,促使案件调解结案,并实现案结事了,严防个别代理律师阻止、阻碍法院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的行为。

四、郑重警告法院干警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或者过问其他案件承办法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促进司法廉洁、司法公正。
来源:法警队
责任编辑:文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