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不熟知法律的人可能会认为犯罪份子一旦被法院判处缓刑就恢复了自由身,可以随心所欲、想去哪就去哪。孰不知如果犯罪份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监牢的大门又会再一次向其敞开。
唐某出生于1993年,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2012年12月20日,19岁的唐某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兴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自今年1月份以来,唐某一直按照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时到当地的司法所报到、递交思想汇报和参加学习。慢慢地唐某开始抗拒这样的生活轨迹,觉得自己像是被一根绳子牵着似的,无法放开手来做自己想做的事。自今年6月份开始,唐某就没有再去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通过多种途径一直无法查找到唐某的行踪,截至8月底唐某已脱离监管60多天。
法院认为: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警告拒不改正,现一直下落不明,经司法部门多方追查未果,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已构成脱管事实。法院裁定对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公安部门已经着手配合司法部门抓捕唐某。
矫正工作于2009年在我国全面试行,他是国家制定的对法院判处缓刑的犯罪份子实施的一种相对于监禁刑的行刑方式。通过社区矫正组织对犯罪份子进行的社会化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的意义深远,有利于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为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