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积极构建审判法官督促履行新机制,采取三项举措,从源头上削减执行压力。
债务履行提示。案件审结后,审判法官在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通过电话、短信、案后回访等方式,告知债务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的好处及减少履债成本等优势,进而提醒、引导、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
加强诉讼保全。对债权企业和个人,积极帮助查找保全财产,加大诉讼保全力度,迫使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解除保全财产时,将债务人即时履行义务作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诚信保障,避免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拖欠甚至规避执行。
依托民调网络。裁判文书生效后,对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的,案件承办法官5日内将有关履债信息详细通报给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所或村委会、民调组织,利用其对债务人比较熟悉和债务人对其较为信任的优势,做足债务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帮助其分析利弊,促使债务人正确对待法院业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及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