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兴安法院按照判后答疑工作的“五明确”要求,认真做好判后释法明理工作,切实使当事人从内心服判,达到案结事了的判决效果,实现了判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答疑时间明确。宣判时,承办法官要主动向当事人给予必要的释明;宣判后,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来信来访时,及时安排承办法官接访,并针对当事人疑惑问题给予明确的答疑。二是答疑内容明确。办案人员就证据的来源、证据采信、认定的事实与依据、法律适用、援引法条及出处等主动向当事人给予必要释明。三是答疑人员明确。依据案件实际情况答疑人员依次为承办案件的合议庭人员、裁判文书把关的庭长、审批手续的主管副院长,防止不了解案件人员乱答复或不必要答复造成当事人疑惑或理解歧义等现象。四是答疑结果明确。当事人对法官答疑或解释不服的,由审判监督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所办案件确属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的,经院长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五是答疑责任明确。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有关问题或疑问,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答疑,不按规定办理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警告,造成县级以上涉诉信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受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