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狠抓本院公车使用,要求干警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建立我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和广西区高院《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高法网传[2011]87号)及《兴安法院公车管理规章》等文件内容进一步规范本院各业务庭公车使用,要求全院干警做到不公车私用、不无证驾驶、不酒后驾车。截止至2013年6月5日,兴安法院无一干警因公车使用不当受到处理。主要做法有:
一是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兴安法院将公车管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在《绩效管理考评办法》中明确规定违反公车管理规定的制裁措施,如一经被举报查实存在公车私用现象则扣减个人办案经费、节假日不上交公车钥匙则通报批评、严重违反公车管理、醉酒驾驶规定的取消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具体工作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室不定期到各部门抽查,详细记录,定期通报检查结果,连续违纪三次以上的部门或干警必须认真剖析原因,写出书面检查交院纪检组长处,深入整改。
二是监管结合,强化监督。健全完善兴安法院公车使用管理监督机制,推动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进一步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促进作风纪律建设。在法院办公大楼门口及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举报箱,在法院网站公布举报电话0773—6222315;设立纪检监察专线0773—6213882,二十四小时开通。方便当事人或群众随时拔打举报专线,多渠道多方位地构建监督网络,确保兴安法院公车使用管理监督到位。
三是重抓预防、防范未然。兴安法院党组领导高度重视预防工作,通过言语提醒、个别谈心、开会强调等方式不断强化干警自觉意识,促使干警主动遵守《兴安法院公车管理规章》,珍惜法官声誉,自觉维护法官形象。多次组织干警和专职司机召开会议,传达上级关于加强车辆管理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其他地区发生的案例来警醒干警。同时,利用本院内网短信平台和内网通知平台共向全院干警发送有关交通法规及公车管理规定的短信已达539条,从而提高了全院干警的公车使用管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