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溶江镇千家村12社、13社与兴安县人民政府有关浮桥头山场权属纠纷已经持续了十余年,牵扯到法人主体变更、国家政策和经济利益保护,是困扰溶江地方发展大局的一块重大绊脚石。6月26日,兴安法院携手县政协,多方协同,努力拓展山林权属纠纷解决渠道,将这起典型山林权属纠纷圆满地解决了。主要做法有: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各方配合,将调解方案做深做细。兴安法院党组领导对这场山林权属纠纷高度重视,主动联系政协的领导,兴安法院副院长李岷志、兴安县政协副主席唐树斌、调处办主任唐昌尧都积极加入到了本次山林权属纠纷的调解工作,认真制定方案,采取调解优先的策略,分头行动,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引用法条,晓之以情,用之以理。兴安法院经现场勘查证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证明兴安县人民政府已经将山林所有权确权归其所有,故其各自陈述的事实,均没有直接、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兴安法院应以山林权属纠纷化解“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调解。
三是主动接地气,派出得力干警多次下到一线勘察现场。兴安法院多次派出干警下到一线进行勘察,明确了涉纠纷的土地面积为60亩,四至以面山示:左边凭11社郑姓山场以涔漕直至山顶为界,上凭脊梁倒水为界,下至水田为界。总体上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千家山第12、13经济合作社浮桥头山场现场勘验平面图》注明的界限和面积为准,这就为调解工作提供了充分的事前保障。
四是充分运用好调解语言,让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进行调解。通过政协领导和兴安法院主管领导的身体力行,积极斡旋调解,服务司法审判大局,让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充分感受到法律的温情、法官的重视及政协领导的重视,从溶江镇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主动选择“退一步海阔天阔、让一让化干帛为玉帛”,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