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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化干戈为玉帛 调解纠纷暖人心

作者:罗欧阳  发布时间:2013-01-23 09:43:30 打印 字号: | |
  1月23日下午,兴安县人民法院院长曾小平在该院四楼调解室对原告潘某与被告崔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前,曾小平院长通过原被告双方的意见陈述,详细了解了这起纠纷的来龙去脉。原告潘某称,被告崔某在未取得位于兴安县城区迎宾路上的一块面积为590.4平方米(实际为560.0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原告潘某签订该幅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总值为204万,原告已支付60万元预付款,剩余部分须在2010年4月前付清。但原告随后发现,该土地使用权面积仅为560平方米,与合同注明的面积591平方米存在较大出入。再加之被告有意隐瞒其尚未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已构成欺诈,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6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8万元。

  被告崔某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了兴国用(2002)字第0104395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口头协议,协议达成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交预付款60万元。当时约定在原告找到买主时,付清下欠的购地款后,双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只是因为原告迟迟未找到买主,原告又未将下欠的购地款付清,故双方才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变更手续。未办理权属过户变更手续的责任在原告,且该幅土地实际使用面积与合同标注面积存在的差距并不是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同时被告与该幅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已经达成协议,2012年5月22日将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已具备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了解了这起纠纷的基本情况后,曾小平院长主持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他一方面劝导被告崔某从个人生意长久的角度出发,要认识到商场和为贵的重要性,主动选择调解解决目前的纠纷,切莫因小失大;另一方面建议原告潘某能充分考虑到被告崔某主动提出调解、化解纠纷的诚意,同时,也要考虑到本案诉讼费已超过1万元,故采取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的诉讼经济性及原告所提要求在执行上会面临到的巨大阻力,与被告崔某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曾小平院长的调解努力兼采法与理,对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双方当事人能够放下心中的成见,静下心来从未来双方商业合作的长远角度来解决这起纠纷,避免今后双方生意场上的尴尬。最后,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崔某返还原告潘某55万元,原告潘某自愿放弃5万元预付款。

  据悉,院长调解作为兴安法院“院长接待日”便民措施中的一项具体内容将在兴安法院今后的工作中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目的在于通过院领导的身体力行,服务司法审判大局,让双方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律的温情、法官的重视,选择“退一步海阔天阔、让一让化干帛为玉帛”,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吴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