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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多次协调,故意杀人案赔偿款终尘埃落定
作者:黄 恺、文 欢  发布时间:2014-01-22 09:33:17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月,被害人涂某的亲人从法官手中接过了赔偿款领款票据,给痛失亲人、饱经磨难的被害人家属带来了一丝丝慰藉,赔偿款虽然不多,却倾注了兴安法院法官的辛勤汗水和为民司法的赤诚之心,“痛失亲人,自己的精神几乎崩溃,罪犯虽然受到了惩罚,但心里隐隐作痛,是兴安法院法官给我们带来了宽慰,真的很感动”,李某含着眼泪说出了肺腑之言。


    2013年9月28日,桂林中院以故意杀人分别罪判处颜某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文某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颜某升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颜某林有期徒刑九年;判处伍某华有期徒刑六年;判处颜某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邓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院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政、颜某升等家属自愿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0元,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文某政、颜某升等家属再次自愿赔偿160000元,得到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涂某的父母与其妻子裴某玲在协商领取赔偿款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导致赔偿款迟迟未领取。为了落实赔偿款项兴安法院法官经过多次协调,通过与被害人妻子裴某玲的多次沟通后,在法官的见证下,受害人家属终于办理了领取赔偿款手续。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吴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