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午,尽管还下着雨,但丝毫阻挡不了兴安法院党组领导司法为民的脚步。上午九点,兴安法院曾小平院长带领党组领导冒雨驱车兼步行近一个小时,来到南郊桂兴村,带着责任、带着问题、带着感情,高标准、高质量地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实地勘察兴安法院受理的陈某德案件的现场。
陈某德案的原告陈某德与被告赵某成系姻亲关系。原告陈某德在2001年初以被告赵某成的名义在兴安县城南郊桂兴村购置了一处酱料厂,并由被告赵某成参与经营至今。后因桂兴村本地商业开发致使该处酱料厂土地大幅度增值,被告赵某成于2012年6月对该酱料厂进行加盖楼层的添附行为和主张该酱料厂依登记主义归其所有,遂于2013年初向兴安法院起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最后判定该酱料厂根据实质主义归陈某德所有,但陈某德应该对赵某成添附部分予以适当补偿。
陈某德案虽然只是一起简单的房产所有权纠纷案件,但其作为近两来兴安法院近两年来较为典型一起骨头案,其根源在于双方对于添附部分面积存在较大争议。原告陈某德一直坚持认为被告赵某成对该酱料厂添附面积仅为厂房北区的第二层,理由是厂房北区添附的第二层与其它三面的第二层在构成材料上存在明显区别,且陈某德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他三面的第二层为自己添附;而被告赵某成则坚持认为该酱料厂四面的第二层均为自己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添附而形成。因此,尽管桂林中院已经对该案适用再审程序,判决该酱料厂归原告陈某德所有,但对添附部分归属的认定需要由第三方鉴定认定。在第三方鉴定意见书对添附部分归属也难以认定的情况,陈某德案原被告均不执行判决,致使在很长时间内都无法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因此,兴安法院党组领导十分重视对陈才德案的化解工作,将其作为今年本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一环来抓。曾小平院长带领党组领导和该案主办法官来到该酱料厂二层实地查看现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嘱咐随行的书记员将原告陈某德因该案的就拖未决造成的无形经济损失因素及被告赵某成经营该酱料厂的实际情况和添附部分的现实经济效益都记录下来,作为促成双方调解结案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在现场实地勘察了陈某德案现场的基本情况后,曾小平院长主持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他一方面劝导被告赵某成从长久的角度出发,要认识到姻亲和为贵的重要性,主动选择调解解决目前的纠纷,切莫因小失大;另一方面建议原告陈某德能充分考虑到被告赵某成目前对该酱料厂维持实际经营并添附部分的经济价值,同意调解、减小损失的现实意义。曾小平院长的调解努力做到了现场实际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又能兼采法与理,对原被告均做到不偏不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双方都能静下心来考虑从未来各自长远角度出发以调解方式来解决该案的执行难问题,从而为兴安法院下一步的调解化解纠纷努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兴安法院结合自身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树立起高标准,并严格按高标准抓部署、抓落实、抓检查。曾小平院长亲自下乡勘察现场,在陈某德案的现场勘察环节中自觉地将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题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强化问题导向、坚持开门搞活动,院长亲自带队深入到陈某德案件化解工作困难最多的地方去,以当事人满意为第一标准,领导带头下到勘验现场一线,担负好群众路线的主体监督责任,真抓实干、提炼出亮点,从而解决好当前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民生利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