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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夫妻感情破裂天各一方 电话庭审调解离婚
作者:张睿  发布时间:2014-04-15 10:04:49 打印 字号: | |


日前,兴安法院溶江法庭深化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电话庭审的方式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原告吴某与被告罗某均对法庭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切实开展便民诉讼、创新快捷的办案新举措给予高度的赞许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兴安县的罗某与浙江省台州市的吴某于2004年3月在浙江省台州市打工时相识;2011年2月在浙江省玉环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2011年8月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的差异及其他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渐淡,后罗某独自回到广西并外出打工,从此天各一方。今年3月,原告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前,被告罗某称同意离婚,因远在广州务工,由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到庭,但可保持电话联系,望法院多做调解工作并妥善处理本案。鉴于此,承办法官征得原告同意,从利民、便民、快捷的角度出发,决定采用电话庭审的方式审理本案。电话庭审中,在法官的主持、引导下,原、被告双方通过电话进行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据悉,兴安法院溶江法庭坚持“司法为民”原则,坚持审判工作方便群众的方针,在这起离婚案中充分考虑到吴某、罗某夫妇感情破裂天各一方的特殊情况,不是死板地套用固有程式、而是灵活运用电话庭审调解离婚,正是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集中体现。今后,兴安法院溶江法庭将继续贯彻落实好群众路线要求,让诸如电话庭审调解这样的便民举措尽快转化为从现实可行的成果,从而彰显出“司法为民”的理念。


 
来源:溶江法庭
责任编辑:吴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