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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审委会推行刑事案件联席会议制度效果好
作者:罗欧阳  发布时间:2014-05-27 09:51:20 打印 字号: | |


    5月27日,兴安法院审委会2014年第十五次会议在讨论近期审理的“莫某某、邓某军、邓某发三人入户抢劫”一案时采取了联席会议制度,邀请兴安县检察院公诉科具体负责该案的同志参加,主要是就该案认定“入户抢劫”的问题向兴安县检察院的同志们进行说明,做到了事实清楚、量刑依据规范。


    兴安法院审委会认为,兴安县检察院以莫某某、邓某军、邓某发三人构成入户抢劫情形提出起诉,但没有对该案主犯莫某追究刑事责任,如进行量刑,从犯刑罚不可能高于主犯莫某,现在就产生了没有主犯、只有从犯的尴尬局面,故需要向兴安县检察院出具司法建议书,对主犯补充审查出来的犯罪事实并进行重新起诉。


兴安法院对“莫某某、邓某军、邓某发三人入户抢劫”该案不构成“入户抢劫”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户”的范围,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三是该案被告人入户的目的是帮邓某发将输掉的钱要回来,并不是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而入户。因此,认定“入户抢劫”的条件欠缺,应认定为一般性质的抢劫犯罪。被告人莫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而被告人邓某军、邓某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此外,上述三位被告人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此,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同志在会上表示:兴安法院审委会的建议很好,认定事实清楚、法理依据充分。公诉科将在收到兴安法院出具的司法建议函后认真加以研究并及时函告兴安法院,从而使得被告人获得一个公正的判决。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吴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