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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执行法官妥善变现保全黑牛,维护当事人权益获好评
作者:罗欧阳  发布时间:2014-07-09 16:34:48 打印 字号: | |


  2014年5月7日,债权人周某的一纸申请执行书送至兴安法院执行局,要求兴安法院对兴安桂牛公司现存放在湖南汨罗市红花乡湖南加华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饲养基地内的30头安格斯品种黑牛进行保全,以便兴安桂牛公司拖欠其长达2年的19万借款可以得到保证偿还。6月18日,兴安法院执行局王剑副局长率领赵忠杭、黄道明、李军等三位执行法官赶赴位于湖南汨罗的湖南加华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向该公司管理人员出示证件后进入公司牛棚,发现30头安格斯黑牛。随后,干警们按照执行程序,通过核实挂在黑牛耳朵上的权属识别牌标记信息,确认了该批共计30头安格斯品种黑牛的实际所有人为兴安桂牛公司所有。可正当兴安法院四名执行法官准备联系牲畜专用运送车将黑牛运回兴安时,6月22日,第三人蒋某向兴安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对该批黑牛的所有权提出异议,认为这批黑牛实际上是为蒋某所有。鉴于蒋某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合法、材料充分,且该批黑牛运回兴安后、在没有核实其真实权属的情况下的饲养费用也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经兴安法院执行局与债权人周某、第三人蒋某沟通后,确认二人均没有在确认权属后支付该笔饲养费用的意愿且均同意变现保全。对此,兴安法院于7月9日将周某申请执行的30头安格斯黑牛评估价值为29.3万元,由兴安本地的某饲养场支付全款后购得。随后,兴安法院执行局按照执行程序将该笔执行款存入本院执行专项账户,并及时通知周某和蒋某。该案的执行,体现了兴安法院执行法官在法律框架内灵活处理纠纷的理念,兼采法与理,再一次彰显了兴安法院执行工作多举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吴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