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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李岷志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行政案件
作者:罗欧阳  发布时间:2014-07-18 10:43:33 打印 字号: | |


    7月18日上午,兴安法院副院长李岷志亲自担任审判长,与行政庭助理审判员杨安刚、陪审员唐仁全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艾某某诉兴安县国土局信息不公开一案。


    20087月12日,原告购买位于兴安县双灵路灵渠公园大门附近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设木材加工厂使用至今。兴安县国土局于2013年作出“该块土地位于《兴土发(2007)103号》文件认定的限开发土地红线之内”,要求原告主动进行整改,对限开发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退还。后原告认为,兴安县国土局未能在原告提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公开《兴土发(2007)103号》文件有关红线范围信息,故向兴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兴安县国土局公开有关土地红线范围信息。


   庭审中,李岷志副院长作为审判长,严格依据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到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法定流程将整个程序进行下去。在随后的辩论环节中,原告艾某某多次都因为情绪激动,在辩论环节中过多地进行情绪宣泄,但都被李岷志副院长严正打断,并提醒原被告对于法庭秩序的法定遵守义务。庭审程序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在合议后对本案择日宣判。


    据悉,院领导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是兴安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在今年着重推行的一项措施。院领导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自己所分管业务部门的案件,将自己的法律思维贯穿到亲自勘验现场、主持案件庭审、参与参与合议庭讨论,做到了事无巨细、亲力亲为,从而打破了过去院领导仅以审委会汇报材料参与审判管理的模式,这对于院领导了解案情,总结审判经验和拉近和一线办案干警距离将起到极为重大的助推意义。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吴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