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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执行局:法院查封财产不容侵犯,迅速出击制止出售行为
作者:罗欧阳  发布时间:2014-07-22 08:30:51 打印 字号: | |

7月21日下午,兴安法院执行局干警赶赴界首镇石门村进行王某诉同村村民陈某吉树木被烧案的执行保全工作,既震慑了违法被申请人,又向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当事人陈某进行警示,彰显法律生效文书既判力的权威和法律的威严。 


    2005年4月,陈某在上山砍柴时因不慎乱丢烟头,将同村村民王某的4亩杉树林烧毁。后王某将其诉至兴安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兴安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王某的请求,并责令陈某赔偿。在陈某多次表态拒不执行赔款的情况下,兴安法院执行局于2006年将陈某的25棵杉树予以查封。2014年7月15日,陈某将其已经被兴安法院查封的25棵杉树已经砍伐准备出售。王某在获知消息后将情况告之兴安法院执行局,希望对陈某上述行为予以制止。 


    兴安法院执行局干警一行10人,在陆正胜局长的带领下赶赴界首镇石门村,找到正在家门口纳凉的陈某说明法院的来意,要求陈某及时以现金形式对王某损失进行赔偿。但陈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执行法官工作。于是,兴安法院本着维护法院权威的理念,组织干警对已砍伐的杉树联系界首镇某木材加工厂进行变现保全处理,共折现6000元人民币,并对陈某砍伐现场进行取证,以便追究其法律责任。截止笔者发稿时,被执行人陈某已将余下赔偿款全部汇入兴安法院执行专用账号。至此,一起消极抵触赔偿的财产损害赔偿案,在兴安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兴安法院本次执行工作再一次向社会各界表明,法院查封财产不容侵犯。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老赖”,兴安法院将采取高压态势,促使其正确认识其法律义务、自觉履行败诉责任。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吴辉